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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尹某交通肇事案的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5-12-17 浏览次数:153

为尹某交通肇事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人之妻郭某的委托,由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今天的审理过程。在开庭之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的全部材料,走访了相关的证人,对案件的认识又有了新的认识。以下是我的辩护意见:

首先,从受害人的方面讲,作为成年的受害人,能够预料到在被背的车辆中休息,可能随时都有危险发生,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依旧自行上到被背的车中休息,存在过错。虽然事故认定书中没有确定受害人承担责任,但是真实的讲,受害人是存在过错的。

受害方依仗着被告人被关押,提出的赔偿条件有非常的苛刻。本来该起案件是侵权案件,也上升成刑事案件,正常的处理方式是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处理,可是受害方却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经过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根据受害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受害人居住在城镇里,也无法证明受害人的主要收入来自城镇。为受害人彻底的计算损失,只能够赔偿到25万元,但是,受害方非得要获得60万元的赔偿额不可。内乡县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还是希望调解解决争议,致使迟迟没有出判。为此,被告人现在身陷囹圄,成为受害方的把柄。辩护人认为受害方存在恶意诉讼,能够赔偿到位,而不出谅解书,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其次,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案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明显危害性要小。虽然出现了死亡一人,受伤两人的危害后果,但是受害人王兴华出具了谅解书,另一受害人即为被告人本人,唯一真正的量刑起点应该以死亡一人的基准刑为起点。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就是加上两位受伤人员的情形,再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也达不到量刑起点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应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再三,从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出发,被告人家是5口之家,上头的老人是位三级残疾行动不便的男老人,下面的孩子只是2013年4月25日出生的女儿,妻子又是位家庭主妇,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独立养家糊口的技能,大儿子是正在接受初级文化教育的学生,唯有被告人不辞辛苦,依靠长途运输拉货赚差价,以维持生计。

运输工具又是借贷赊销来的,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又遭受突如其来的横祸,使得被告人在家庭中顶梁柱身份顿时失去,同样如受害方一样,陷入到人间悲剧中。为了让被告人的家庭早日恢复正常发展,辩护人建议法庭在6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较为妥当。

最后,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上讲,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后,经检测,被告人不是属于酒后、吸毒后驾驶;也不是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失灵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更不是严重的超载驾驶,也没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情况。不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审判现场,都能如实陈述案情,认罪的态度较好。为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判决时,充分采纳。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年7月28日

本案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赔偿受害人家属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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