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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合同
发表时间:2016-10-28 浏览次数:122

甲方: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职业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山东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和           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及本案标的款,代为执行,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设法达成实现债权的结果等。

在整个过程中,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三、依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按以下办法支付及交纳:

1、甲方以法院判决数额或庭内调解、庭外和解数额或其他任何形式履行的数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对所有经执行、和解、调解、自愿履行或其他任何方式所获得的款额或财产具有留置权,用于优先支付乙方代理费。

四、诉讼费及律师办理案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积极配合乙方,如乙方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等行为,乙方有权解除委托,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六、甲方和 和解、调解,或           自愿履行,或           以其他任何方式支付标的款均视为乙方完成代理。同时,甲方在代理过程中又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此事务或者本人自己出面办理此事务的均应视为乙方完成代理。甲方同样应按本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代理费。因委托的人或甲方本人办理失误造成乙方无法按计划完成代理事项的,应按委托事务标的和以上标准赔偿乙方的代理损失。

甲方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律师代理费(判决或和解或庭内调解或庭外和解或驳回起诉或撤诉)之日终止。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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