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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催告函
发表时间:2016-02-01 浏览次数:320

律 师 函

(2014)苏尚律函字第189号

赵X飞先生: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扬州XX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委托人与您的劳动争议商业秘密纠纷,现特致函如下:

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及陈述反映:2014年4月28日,委托人与你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由你从事XX销售类工作。现委托人经调查发现,2014年 7月24日,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公司相关资源,私自从其他途径给公司客户销售一张X,造成公司利润损失。2014年8月2日,你在离职后,给客户散发不实信息,低价拉拢客户,利用公司信誉谋取私利,此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企业形象严重受损。

现特郑重通知如下:

1、请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2、请严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委托人的消息或报道。

3、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等手段劝诱公司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职。

4、不得直接、间接影响或试图影响委托人的客户关系。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讼累和更大的损失,故特书面致函你,请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尽快来公司处理相关未尽事宜;否则,委托人将授权本律师诉诸法律依法维权。

敬请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回复本律师,如未书面回复或超过三日回复,均视为对上述事项的认可。

故,务请你斟酌再三,审慎权衡对待上述事宜,并及时与委托人或本所林强律师联系。

特此函告。

顺祝

商祺!

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林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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