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2014)湘人和函字第056号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受甘*先生的委托,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与甘*机动车保险理赔纠纷一事出具本律师函。
经审查,甘*先生于2014年2月11日在贵司为湘A4GK**奥迪(FV7203BBCWG)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于当天将保费全部付清,保险合同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
2014年2月15日3时,甘*先生驾驶湘A4GK**沿砂子塘由西向东行驶与韶山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的湘ARP6**车辆相撞,两车严重受损但无人员伤亡,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认定,由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甘*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贵司报险,并承担了两车全部的维修费、加工费、施救费等共计166260元。事后甘*先生请求贵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166260元,经贵司审核,认定甘*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符合条款“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的情形,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为由,书面给予拒赔。
本律师认为,甘*先生与贵司签订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除免责条款外)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虽然甘*先生在驾驶证过审验期未及时换发新证,但根据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即甘*先生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没有换发新证并不说明不具有驾驶资格。甘*先生自初次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事故发生后,甘*先生依规定补换了新证,其驾驶资格具备连续性。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贵司也未尽到全面详细的解释,因此,贵司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依据。参考司法实践,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由保险公司赔付。
希望贵司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在收到此函五个工作日内与本律师取得联系尽快理赔,逾期未得到贵司的有效回应,我方将根据甘*先生的进一步授权依法诉诸法律。
顺祝商祺!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唐壮辉 律 师
二O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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