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函
新疆XX律师事务所接受实际出资人XX有限公司、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代持人 的委托,指定 律师、 律师就野马集团有限公司委托 代持股份事项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一、实际出资人XX有限公司与代持人 自愿于二○一四年 月 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际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 在上述合同中的印章、签字是真实有效的。
三、代持人 在上述合同中的印章、签字是真实有效的。
见证律师: ,执业证号: 。
见证律师: ,执业证号: 。
新疆XX律师事务所
二○一四年 月 日
附件:1、“股权代持协议书”
2、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XX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代持人身份证明。
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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