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辽宁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董事长XXX先生:
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辽宁省辽阳市XXX(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授权,全权代表委托人就贵公司与委托人借款及其为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向贵公司致函如下:
据委托人介绍:贵公司2007年就聘用委托人XXX为其工作,当时双方合作愉快。2010年5月,贵公司再次以书面协议聘用XXX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预制梁场工作。并约定无论公司是否有利润,XXX的年薪确保壹佰万。同时,从与贵公司合作起余胜富陆续向贵公司投资入股,后贵公司与XXX协商,将投资的股金转为借款并约定从出资付款之日起按年息2分计息。2013年3月26日,贵公司与余胜富结算,至结算日,贵公司欠余胜富本金2621600元利息 208590元。结算后,双方约定,贵公司尽快付清本息,在清偿前,按原定利率支付利息。2013年8月。贵公司支付了利息208590元,2014年1 月28日,贵公司通过银行转本金200万,2014年4月30日,贵公司再次转账546129.00元至XXX账上。至此,还欠结算日确定的本金 75471元及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的利息。通过,委托人XXX计算,原本金2621600元到2014年1月27日(第一次支付200万的前一天)利息为434017元,下余621600元本金结算到2014年4月29日利息为31080元共465097元,加本金尚欠的75471元,现共欠本息共540568元。同时,委托人余胜富称,书面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年薪除第一年支付了100万元外,后三年每年实际仅支付15万元,其工资报酬贵公司尚欠XXX255万元。2014年5月以来,在委托人XXX与贵公司经办人员联系时,贵公司一直不作正面回应。
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审查了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本律师认为,贵公司与余胜富签订的聘用合同,年薪及支付时间约定明确,据余胜富陈述其也完全遵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理应获得合同约定的相应报酬。而贵公司与XXX之间的因为集资形成的债权债务明确且其利率没有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应当遵守。现贵公司虽然履行了大部分约定的义务,但还没有完全履行全部义务,特别是对结算后的2013年4月至基本付清本金的2014年4月的资金利息以及尚欠XXX的工资报酬没有明确的说法,委托人XXX的利益有受损的现实可能,但据余胜富称,其与贵公司以及董事长许志明先生合作多年均合作愉快且大家都是讲理讲法的,对簿公堂既劳心劳力又伤害彼此的多年的感情,能够通过协商或者算账将双方的分歧和误会消除达到和谐团结的目的应该是大家的共同心愿,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余胜富致函贵公司,希望通过协商使问题得到处理:
第一,请贵公司对欠XXX的欠款事实(包括集资借款尚欠本息及工资报酬剩余部分)予以确认.
第二,请贵公司立即支付所欠XXX的所有款项。
第三,如果贵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其数额有异议,请书面答复或者约定时间双方凭各自依据结算。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贵公司能够在收到本函后十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余胜富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此函告,望贵公司及X董事长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附:1、XXX集资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2、聘用XXX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3、肖顺城 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肖 顺 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律,,,,师,,,,函”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