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责令王先生限期拆除违法房屋案件
致蚌埠市蚌山区×××局的
法律建议函
尊敬的××局长:
关于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雪华路南侧(小新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该片区内部分被征收人已经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2014年3月27日贵局针对拟征收房屋片区内居民王先生发出《通知》,我所查阅贵局文件之后,为支持贵局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法律建议,望予以重视和采纳:
一、本案目前还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规定,对于一般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区别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之类的行政处罚的执行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强制执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当事人不自行拆除。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组织强制拆除。
贵局在《通知》中称:“现要求你与(原文如此,或为“于”)叁日内腾空房屋,自行拆除违法房屋,并接受复查。逾期不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的,我们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望贵局在后续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事。
二、贵局所做“违法建筑认定”依法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本案中,据我所向王先生核实,贵局工作人员只是在2014年3月27日发布一个《通知》,在此之前从未告知过王先生提供任何关于与“认定违章建筑”有关的文件,也没有要求其述说事实理由和依据,因此王先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均因为贵局工作人员不告知的原因而无法行使,遵上述法律规定,贵局所做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三、贵局实施处罚实为“以罚代迁”,涉嫌滥用行政职权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在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雪华路南侧(小新庄)国有土地上房屋开始征收之后,因王先生与拆迁方无法达成协议,贵局发布《通知》,开始以可能实施行政处罚为方式逼迫王先生搬迁,因行政处罚属于一种强制行为、贵局以这种强制方式逼迫王先生搬迁,属于暴力逼迁。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都明令禁止这种行为,但贵局却知法犯法,为达到拆迁的目的滥用手中的公权力,给王先生施加压力,这种违法乱纪行为,应该得到纠正。
四、选择性执法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会起非常负面的作用,不具备完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政府执法不规范造成,不应当由公民个人承担责任。
据我们了解,至少在小新庄范围内,蚌山区政府多年以来从未为居民建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一例居民房屋具备近年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种现象属于蚌埠市蚌山区的政府部门执法不规范所造成的,这种现象也不是仅仅存在王先生一家。
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居民房屋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不是王先生个人的问题,而是全蚌山区的问题,贵局单单挑出被征收人进行限期拆除是明显不当的。
因房屋拆迁涉及公民的根本利益,本案的执行将对王先生家庭产生很大的影响,望贵局能够本着对人民对法律负责态度妥善处理,最大限度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望我所的建议,能够对本案的合法、合理处理有所帮助。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2014年 3月 29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违法拆除房屋案件的法律建议函”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