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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答辩状
发表时间:2016-02-29 浏览次数:294

管辖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河南XX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XXXX。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山东xxx,住所地:山东省xxx。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因2013年内民一初字第2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管辖异议提供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管辖异议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异议请求,案件由贵院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有两名被告,被告一为被答辩人,被告二为内蒙古XXXX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被告二明确确定,是适格被告。

本案中,被告二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肯定了发包方可以成为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至于分包合同是否违法应该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因此,答辩人列被告二为被告具有法律依据。本案工程的实际收益方是被告二,同时,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于2011年1月22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中对于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等事项都涉及到被告二,被告一一直以被告二没有最终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为理由拖欠答辩人的劳务费用,因此,被告二和本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被告二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答辩人和被告二没有关于管辖范围的约定。被答辩人所依据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只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约定,只对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具有约束力,对被告二没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答辩人据此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

同时,由于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地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xx县,且该工程建设量大,施工复杂,在当地亦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所以,答辩人认为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官实地勘察,了解案情,也便于法官协调各方利害关系,有利于本案争议纠纷的解决。所以,答辩人选择本院作为管辖法院亦无不妥。

综上,由于本案有两名被告,被告二和答辩人并没有关于管辖范围的约定,答辩人选择被告二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异议请求。

最后,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劳务费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答辩人应该诚实信用,采取积极务实的态度和答辩人协调解决费用问题,而不是滥用法律规定拖延案件。本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管理极度混乱,安全事故频发,已死伤工人多人,并且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混凝土不达标,钢材偷工减料,如果被答辩人一再扩大本案的影响,其实并不利于本案纠纷的友好解决。

此致:

内蒙古xxx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河南xxxx劳务分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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