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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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荣成某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收到贵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青海法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扣押“ ”号轮、责令船东提供 万元担保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以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没有提交其对涉案养殖区拥有海域使用权及养殖许可的相关证件或合法证明,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养殖区及养殖设施、养殖品拥有合法权利,不能证明其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对( )青海法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裁定解除对“ ”号轮的扣押及责令提供担保,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此致
青岛海事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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