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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改文件细则办法
发表时间:2016-08-14 浏览次数:175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修改文件实施服务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涉及金额在XXX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处理。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资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管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七、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写明修改意见,并填《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却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定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律师联系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十三、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进行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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