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者邱某云的死亡与南漳县人民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武汉协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的陈述意见
尊敬的各位专家: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接受患者邱某云亲属张某某、邱某琦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代理人,参与贵鉴定中心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现针对南漳县人民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武汉协和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及患者邱某云死亡与南漳县人民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武汉协和医院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和理由发表以下意见,请各位鉴定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科学鉴定,对医方给患方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给予足够重视。
(一)南漳县人民医院在诊疗活动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1、2011年8月9日5时25分,患者邱某云因交通事故致伤全身多处,于当日6时40分被120救护车送往南漳县人民医院处救治。邱某云在南漳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和住院治疗期间,因治疗需要曾于2011年8月9日和8月11日在该院做过2次CT检查,但该院出具的CT诊断报告单中均称邱某云“胰腺形态大小密度正常,”也未提示邱某云胰腺有损伤,住院医师在阅CT片中亦未注意;南漳县人民医院在对患者邱某云进行治疗时从未诊断出邱某云胰腺有损伤。而邱某云于2011年8月12日14时转入襄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后,襄阳市中心医院的医师关伟在阅患者邱某云在南漳县人民医院于2011年8月9日和8月11日所做的CT片时却指出患者邱某云“胰腺形态稍粗糙,周围可见少量渗出”【详见襄阳市中心医院非手术科住院志(一)第7页和首次病程记录第8页的记载】。上述事实清楚的证明南漳县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存在着漏诊行为。
2、邱某云被南漳县人民医院收住该院治疗后,该院的工作人员立即向邱某云的妻子张某某下达了《重(危)病人告知书》(详见南漳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第34页);随后该院又根据患者亲属的选择,决定对邱某云行剖腹探查术治疗。前述事实已清楚的说明,邱某云为病情严重和手术难度较大的患者,但南漳县人民医院在对邱某云进行手术前未对拟对邱某云所实施的手术进行讨论和分析,而违背了治疗和诊疗规范。该行为说明南漳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
3、邱某云在南漳县人民医院住院后,在向南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工作人员陈述受伤原因时,已清楚的讲明,其是因开车与他人撞车时,腹部与方向盘发生了撞击而导致脏器受伤腹腔出血,南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工作人员也在该院的《手术科室住院志》中对邱某云的受伤原因及受损部位进行了详细的记载。该院的诊疗人员已清楚的知晓邱某云属上腹部受挤压而严重受伤的患者,在对邱某云实施手术前未对患者胰腺是否损伤作出合理的怀疑和预见。
4、南漳县人民医院针对患者胰腺是否损伤而术前不易明确诊断,甚至手术探查亦有遗漏可能的情况,在行剖腹探查术术中亦未高度的警惕患者是否有邱某云胰腺损伤之可能,对患者的胰腺正、背侧进行探查,以减少胰腺损伤的漏诊。而南漳县人民医院在对行剖腹探查术没有对腹部严重损伤的邱某云的胰腺部位的正、背侧进行探查;致使邱某云胰腺损伤这一病情未被发现;完全属遗漏诊断。该事实也清楚的证明南漳县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邱某云行剖腹探查术的过程中未尽高度的诊疗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漏诊。
5、南漳县人民医院称邱某云术前没有胰腺探查的特征和胰腺探查不是必要的探查及其医院为二级甲等医院无能力做胰腺探查术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术前南漳县人民医院已清楚的知道邱某云属因车祸致上腹正中部受暴力作用挤压而腹腔内出血,邱某云已具有闭合性胰腺损伤的特征。
其次,南漳县人民医院于2011年8月9日上午8时50分-10时50分在对邱某云行剖腹探查术术时,在术中已发现邱某云的横结肠系膜血管断裂,活动性出血,大网膜广泛挫裂伤、渗血(详见南漳县医院手术记录);邱某云病情的特征也具有胰腺探查必要。
再次,南漳县人民医院称其为二级甲等医院无能力做胰腺探查术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该免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二)襄阳市中心医院在诊疗活动也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1、襄阳市中心医院在对邱某云进行诊疗过程中的早起已发现患者有胰腺损伤之迹象和可能,而未采取相关治疗措施,从而严重延误了邱某云胰腺横断伤的最佳治疗时期。
其1、邱某云于2011年8月12日14时转入襄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后,该院的医师关伟在阅患者邱某云在南漳县人民医院于2011年8月9日和8月11日所做的CT片时已指出患者邱某云“胰腺形态稍粗糙,周围可见少量渗出”,该事实已说明襄阳市中心医院已知晓邱某云的胰腺有损伤的迹象和可能。
其2、邱某云于2011年8月12日14时入院后,该院于当日14时42分即抽取了邱某云的血清,进行了“急诊生化钙检查”,该检查进一步提示患者的生化钙为1.29mmoI/L,已达到危机值;同时该检查中的结果还提示邱某云淀粉酶为352U/L,也超出了16-220的正常参考范围。上述结果也提示邱某云的胰腺有损伤的迹象和可能。
其3、邱某云于2011年8月12日入院在该院期间,诉腹胀且腹部一直膨隆,肠系膜根部引流管每天均引流出大量的褐色的引流液,上述情况已说明邱某云的腹腔内尚有其他脏器破裂和损伤。该医院的医务人员曹锋生主任医师在2011年8月13日上午9时在查房时也指出患者有胰腺破裂的可能;但襄阳市中心医院针对该诊断未进一步作出任何治疗预案和进一步确诊,于2011年8月22日才对患者的腹部进行进一步的CT复查确诊(2011年8月22日的CT报告单已显示患者的胰周围混浊并见絮状渗出、积夜征象;),而进一步延误和加重了邱某云的病情。
其4、邱某云在该院住院期间,该院于2011年8月15日还为邱某云做了全身多普勒彩超检查(详见襄阳市中心医院病历资料第38页),该检查报告结论为:胰腺形态显示稍模糊,实质回声欠均匀。而“实质回声欠均匀”亦为胰腺损伤的表现之一。该事实也说明襄阳市中心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完全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2、襄阳市中心医院在治疗活动中存在着不当。
其1、2011年8月12日14时被襄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收入院后,该院对邱某云入院诊断为:1、车祸伤,横结肠系膜修补术、横结肠浆膜修补后;2、脓毒血症;3、急性肺损伤,双肺感染;4、外伤性胰腺炎;5、心肺复苏后。当日该院的血液检查报告单已提示邱某云淀粉酶值为:352U/L,已超出正常参考范围;2011年8月16日10时,请普外科会诊建议行引流液淀粉酶检查后,患的引流液淀粉酶值为:609U/L,已属超出正常参考范围;2011年8月20日10时44分的引流液淀粉酶值亦为:1603.30;前述3次检验报告均提示邱某云的胰腺有损伤并已有胰液渗出;而该院的医疗人员在明知对胰腺损伤的患者,应禁食水以减轻胰液分泌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18日-8月22日期间一直还为邱某云鼻饲温水和米汤、稀饭、米粉等食品(详见襄阳市中心医院病历资料中的护理记录),该行为严重不当,导致患者到武汉协和医院治疗时胰头、胰颈、胰体部和腹膜壁脂肪组织均已坏死,从而加重了邱某云的病情。
其2、邱某云在襄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由于该院对患者所患的胰腺横断的遗漏诊断,而未得到早期的外科手术干预治疗,致使胰液外溢进入腹腔侵蚀胰腺、血管等组织而发生组织消化坏死,导致邱某云腹腔出血和严重感染;襄阳市中心医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3、邱某云在襄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腹部一直持续膨隆,而襄阳市中心医院未对患者的该病症进行对应的处理和采取相关诊断措施及寻求救治方法。
(三)、武汉协和医院在诊疗活动亦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1、2011年8月12日-2011年8月23日,邱某云因在襄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效果不佳,于2011年8月23日下午被其家人送至武汉协和医院后,该院2011年8月24日的腹水检验报告已提示邱某云的淀粉酶仍继续超出正常参考范围,为686U/L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25日才对邱某云进行CT检查,并于2011年8月29日才对邱某云的腹腔感染进行外科手术干预治疗,进一步的又延误和加重了邱某云的病情。
2、邱某云在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后,虽于2011年8月29日对邱某云实施了剖腹探查术,并清除了邱某云腹内坏死的胰头、胰颈、胰体等组织,修补了横结肠破孔;但从2011年9月14日该院因邱某云腹腔引流管流出黄色浓性物质而又对邱某云再次实施右下腹髂窝坏死脓肿清除术来看,说明该院在2011年8月29日对邱某云实施剖腹探查术时,未对邱某云的腹腔内的其他部位进行探查和未为邱某云完全清除受胰腺皂液所腐化的组织,导致邱某云腹腔的其他部位继续感染而坏死,从而加重了邱某云病情,进一步危机了邱某云的生命。
陈述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敖明海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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