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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表时间:2016-01-05 浏览次数:466

律师函 

某某有限公司: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全权委托,特指派某某律师处理贵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的一切合同纠纷事宜。本律师审查了神明公司提供的合同书、供货清单、结算单等相关事实材料,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致函如下:

2010年8月2日、9月6日及9月17日,贵公司与某某公司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根据三份合同的约定,某某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2011年7月23日,贵公司与某某公司进行了上述三份合同总的合同货款结算为:贵公司应向某某公司支付总的结算货款6299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不但应向某某公司支付结算货款62990元,而且应承担因违约给某某公司所造成经济损失。

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上述结算货款是否准确并回函,否则将视为其无异议。

由于某某公司资金紧张,致无法开展工作;为了贵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友好长期合作、赢取更大的发展空间;也为了避免给贵公司带来诉累,希望贵公司收到此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所欠结算货款,否则,某某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敬请谅解!特此函告!

顺颂商祺!

                                           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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