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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协助组织卖淫一案的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8-02 浏览次数:45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犯罪嫌疑人陈某家属的委托,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陈某的辩护人。此前,我们在公安阶段、检察阶段会见了陈某,审阅了案卷材料,对案件的事实经过有了更深的了解。我们希望法院能从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对陈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陈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请法院予以考虑。

《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二、陈某具有如下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陈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年龄最小,社会经验严重不足,也无家人朋友对其选择工作进行指导,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更是缺乏清晰的判断,由此才导致其相信老乡的介绍,进入涉案的日月会所担任服务员。

2、陈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经过我们对他的会见询问,他仅仅是一般的服务员,负责打扫卫生及为客人端茶倒水,带小姐“上钟”也仅有两三次之多,其余时间都是主管及领班负责该项事务。

3、陈某进入涉案会所工作仅一个月时间,工作时间不长,对整个会所进行违法活动的协助作用也较轻。并且,其也有想要离开的想法,只是进入该会所工作之后,还未领取过工资,工作一个月以来都是靠离家时所带的钱维持生活,并且钱也所剩不多,由此才导致其为生活所迫,想拿到工资有一些收入之后再离开。

4、陈某母亲由于头脑有精神疾病,故未与其共同生活,而其父亲也因生活所迫,外出福建打工,也对他疏于照顾,所以导致了陈某缺乏父母的关爱与教导,对社会及工作生活缺乏基本的认识。他的行为不仅是其个人造成的,更有家庭及社会的因素在里面。

5、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对侦查机关有所隐瞒,认罪态度好。同时,其也系初犯偶犯,本案之前一直表现良好。在会见过程中,也向辩护人表示希望此次事情结束之后,能够出来好好找份工作,好好做人。以后再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我们真诚地恳求法官能够从改造人、教育人的目的出发,根据这个案件的特殊情况,对陈某减轻处罚,能够判处缓刑。不胜感激!

此致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阳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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