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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函字第100626号
致:大连*****公司
辽宁**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登记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取得赵某(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就与贵司关于拖欠工资一事,郑重致函贵司:
委托人于2008年5月到贵司参加工作,并于2010年9月与贵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制图员,合同工资为基本工资950元+计件工资2400日元/张。
合同期内,委托人的实际劳动报酬每月为4000元左右,但贵司并没有按照该实际的劳动报酬为委托人足额缴纳劳动保险,并且,截止目前贵司尚拖欠委托人2011年3月份的计件工资和2011年4月份的基本工资及计件工资没有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委托人已于2011年5月30通过EMS向贵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为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贵司的责任进一步扩大,声誉受损,委托人诚望贵司能够重视此事,并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主动与本律师联系,协商解决此事。如果贵司仍借故拖延、拒绝,本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司追回全部拖欠工资及补偿金。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辽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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