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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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 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
元以内的支付工资
元,超过
元不满
元的支付工资
元,超过
元的支付工资
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
%提取酬金。
第六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招聘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 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 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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