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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规程
发表时间:2016-06-30 浏览次数:158

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规程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接受委托:

(1)填写《授权委托书》;

(2)签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1)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或五日内安排会见,提交以下文件:

A.《律师执业证》(出示);

B.《授权委托书》;

C.《律师事务所公函》;

D.请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函;

E.本所介绍信。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让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3)会见时应制作笔录并注明是否有侦查人员在场。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1.接受委托:

(1)填写《授权委托书》;

(2)签订《委托合同》;

(3)向检察院提交本所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查阅、复制案卷资料:持本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到检察院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4.调查和收集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三、担任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

    1.接受委托:

(1)填写《授权委托书》;

(2)签订《委托辩护合同》;

(3)向法院提交本所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2.持检察院的起诉状副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查阅、复制案卷资料:持本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到检察院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4.出庭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交调查和收集的辩护材料、反驳或质疑控方证据,并提出辩护意见。

5.对重大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作无罪辩护的,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必要时向司法厅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四、担任二审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与一审辩护程序相同)。


五、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与一审辩护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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