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秘书职责
发表时间: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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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秘书职责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严格、科学地进行管理,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律师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本职责适用于本所秘书。
第三条 本所秘书是本所专职行政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所秘书在试用期内及正式受聘后,隶属于办公室管理和领导,对办公室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所秘书的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第六条 本所秘书应当认真执行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 工作时间未经办公室主任或值班律师许可,不得离开办公室。
第八条 本所秘书的职责是:
1.积极、主动地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律师交办的各项事务,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人;
2.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打字技能和英文水平,汉字输入速度每分钟不能低于
字,英文口语应达到日常接待工作所需要的水平;
3.管理并使用文字处理机及其辅助设备,及时打印,认真校对,妥善保存律师交给的全部业务文书;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文字处理机、复印机,电传机,传真机和打字机等办公室设备,保持其清洁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热情、主动、礼貌地接待来访客人,及时提供饮料;
6.接、挂电话,填写电话记录并及时向有关律师报告,接、打电话时应热情、礼貌、高雅;
7.每日收、发来往函电,报纸和其它邮件,并根据规定进行登记;
8.负责办公室卫生,始终保持桌面、地面、窗台、玻璃、沙发座套和烟、茶具的整齐和清洁,定时清除垃圾;
9.办理办公室主任和律师临时交办的事宜。
第九条 为统一安排工作,本所秘书有权拒绝除办公室主任或值班律师以外其他任何人要求予以打印的材料。
第十条 本所秘书有权拒绝打印与本所业务无关的私人信件、材料。
第十一条 本所秘书不得以本所名义对外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本职责由执行人联席会议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十三条 本职责由执行人联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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