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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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申 请 事 项
依法将原告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申 请 理 由
原告xx技术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件移送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第八条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依法向双方所在地的任一方人民法院起诉”,即约定了“原告与申请人所在地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因此,本案所涉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条款应属无效。故,本案的管辖问题应当使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洛阳市高新区,因此,本案应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特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郑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洛阳xx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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