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发表时间:201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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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 ) 字第 号
兹证明养父母 和 夫妇与养子(女 协商,于 年 月 日达成解除 和 与 养关系协议,并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经协商, 与生父母 和 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 月 日
附:
1.本格式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2.经当事人申请,可加入“经协商, 与生父母 和 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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