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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发表时间:2015-11-08 浏览次数:257

公证书(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  )  字第  号

兹证明养父母     和     夫妇与养子(女    协商,于    年  月  日达成解除  和 与    养关系协议,并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经协商,    与生父母   和      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   月   日

附:

1.本格式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2.经当事人申请,可加入“经协商,   与生父母   和   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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