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公证协议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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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夫妻)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特对双方各自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并进行公证:
第一条 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等)永久归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财产: (财产清单)。
(2)女方婚前财产: (财产清单)。
第二条 各自名下财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
第三条 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独立承担,与对方无涉。
第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务人有让债权人知道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债务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法院判定本协议另一方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该债权转给偿还方。
第五条 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个人特有财产,为该方自己所有。
第六条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第七条 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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