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 解 协 议
甲方:张xx ID:
乙方:陈xx ID:510521198409260277
乙方于2012年09月14日乘坐巫涛驾驶贵HJ238号小型汽车,因巫涛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树,造成陈安富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巫涛承担全部责任,陈xx无责。陈安富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现甲方自愿代巫涛赔偿乙方的损失。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代巫涛承担上述交通事故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50000元(大写:伍万元),作为对乙方在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
三、赔偿费用50000元(大写:伍万元),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者银行转账。
四、在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后,乙方自愿撤销对巫涛的诉讼,并不再追究巫涛的侵权责任。即乙方不得以其他形式,要求甲方、巫涛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有:1、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第一、二条约定支付赔偿金;2、乙方不遵照本协议第四条履行之情形出现,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
七、其他事项均无任何争议。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泸县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甲 方:张xx 乙方:陈xx
2012年3月10日 20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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