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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
发表时间:2016-07-25 浏览次数:11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雁江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宾XX,男,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现住资阳市雁江区资溪村。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XX,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吕X,男,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四川XX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9时29分,邱XX驾驶车牌号川MXX号的小型轿车,由南门往北门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小北街观音阁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行走的宾X相挂,造成宾XX受伤的交通事故。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宾XX无责任。原告宾XX受伤后,即送至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1月8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1、有股骨粗隆间骨折;2、右膝擦伤;3、血小板减少症。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适当营养;2、避免患肢过度承重;3、出院后2、3月复查X片,了解骨折愈合情况;4、门诊随诊,指导功能锻炼;5、1年后视情况取出内固定。原告之伤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宾XX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其伤残等级为九级。2、后续治疗费约需6000元人民币左右。3、护理时间为255日左右,为大部分护理。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61254.4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赔偿原告宾XX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65745.62元,品迭保险公司已经垫付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宾XX55745.62元。

二、被告吕X赔偿原告宾XX医疗费3423.6元,品迭被告吕X已经垫付5500元后,原告宾XX应当返还被告吕X2076.40元。

三、原告宾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吕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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