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建议书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我受张侠玲(张现坤妻子)的委托、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为张现坤提供法律帮助。现根据张现坤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建议:
一,张现坤收购赃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张现坤于两年前在别人的劝说下,贪图私利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破旧摩托车,用于自用。被发现后主动将该摩托车交给公安机关。自公安机关掌握案件到现在,张现坤一直在家等待司法处理。从这个案件的事实看,张现坤收购赃物数额较小(当时并不知道是赃物,是不是赃物至今没有法定结论),且收购后系自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物,该情节显著轻微。对于买赃自用,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应该是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处罚的。即使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也是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
二,张现坤没有事实逮捕的必要。
根据法律规定收购脏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设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对其量刑法定量刑幅度是在三年以下,一般量刑基准刑为一年,情节显著轻微的量刑幅度可以从轻考虑。
作为张现坤收购赃物后,主动退赃,能够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案件,不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不羁押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其家人愿意并保证尽到监管职责,确无逮捕的必要。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律 师:张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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