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书
甲方:赵瑞强,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东门村委会1组133号,身份证号码:532901197207251812。
乙方:刘志忠,男,63岁,住保山市昌宁柯街镇联合村联合社;
安树萍,女,59岁,住址同上。
乙方委托代理人:刘周荣,乙方的儿子,特别授权代理。
甲方是乙方的女婿。2010年8月27日,甲方的妻子刘会云(乙方的女儿)不幸去世。现就刘会云去世后个人遗产和乙方的赡养问题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会云的个人财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再要求继承女儿刘会云的个人财产;
二、乙方的部分赡养费由甲方承担,承担方式如下;
1、乙方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赡养费由李桂菊欠乙方夫妻共同财产105700元(大写:拾万零伍仟柒佰元正)来抵,由乙方自行向李桂菊追回,能否追回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再支付这四年的赡养费;
2、2015年1月1日后乙方的赡养费由甲方每年每人承担壹万伍仟元(15000元),每年的1月31日前支付给乙方;
3、乙方的赡养费由甲方承担到乙方去世当年止,乙方的医疗费、丧葬费用等其他费用由乙方的其他子女承担。
三、如甲方违约,愿意向乙方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及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见证人:
甲方签字: 乙方(代理人)签字: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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