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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购令”内容写进房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发表时间:2015-12-03 浏览次数:339

上海律师评析:新版购房合同示范文本,新增两项内容


一、合同增加特别告知条款



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无太大修改,增加了“特别告知二”,详细地介绍了本市住房限售政策的具体内容,并且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合同内容中明确,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甲、乙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合同手续;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并约定对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作出约定。


二、增加了发生争执时可申请仲裁的条款



《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还修改了争议解决条款,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另外的方式(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二选一)解决。


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修改本市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采用修改后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人订立合同;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采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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