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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用)
发表时间:2016-05-09 浏览次数:314

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用)


(××××)×检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或名称职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人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印章)
 (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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