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
发表时间: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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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
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____________号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收悉。对_________在我单位的存款(汇款)__________元,已解除冻结。
此复。
年 月 日
(公章)
第四联退回后附卷
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已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查明与案件无关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时使用。
二、本文书以犯罪嫌疑人为单位制作。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第四联由送达单位填写,加盖公章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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