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回执
发表时间: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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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回执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以_______号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移送的有关物品、文件及清单收悉。
此复。
年 月 日
(公章)
第五联退回后附卷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中,将扣押、冻结的有关物品、文件(包括违法所得)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五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原持有人,第四联送达受理单位,第五联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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