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发表时间: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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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刑不捕( )××号
××县公安局:
你局于
年 月 日以( )×公捕字第××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涉嫌盗窃犯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年 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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