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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院不抗诉决定书
发表时间:2016-05-19 浏览次数:439

民事行政检察院不抗诉决定书



民行不抗[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诉人的姓名或名称)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院印)



民事行政检察不抗诉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已经自行立案的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审查决定不予抗诉,通知申诉人、其他当事人和提请抗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时使用。



二、制作时,“经我院审查认为……”应当填写不抗诉的法律依据。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写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写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三、本文书为单页,由作出不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人数制作,存入检察卷一份,提请抗诉的案件送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一份。自行立案的案件,由立案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提请抗诉的案件,由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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