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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资讯

《南通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将正式实施!
作者:律小咖 时间:2016-08-12 04:00

各位南通市民注意,关于你们的最新福利来啦!7月1日起,《南通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费率浮动等级设为1级至5级五个标准,其中1级最低,5级最高。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工伤预防,将成为费率浮动的影响因素。

工伤保险的定义: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费率浮动指的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影响工伤保险的主要要素,经综合评定后,按照一定的规范对用人单位实名制参保和按建设项目参保执行的费率进行浮动的费率机制。

费率浮动等级设为1级至5级五个标准

1级,基准费率下浮50%;

2级,基准费率下浮20%;

3级,基准费率不浮动;

4级,基准费率上浮20%;

5级,基准费率上浮50%。

费率浮动如何施行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单位费率浮动等级执行3级至5级标准,不实行基准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执行1级至5级标准,单位费率浮动后执行的实际费率不得低于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

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三档基准费率的费率浮动执行3级至5级标准,不实行基准费率下浮。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将提高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单位费率浮动等级执行3级。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工伤预防,将成为费率浮动的影响因素。

用人单位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企业称号或者工伤预防示范单位称号的,费率可按下一周期单位费率浮动等级降低一级执行。

用人单位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企业称号或者工伤预防示范单位称号,且按照上一款规定降低费率浮动等级的,从被撤销的次月起恢复单位费率浮动等级。

用人单位在同一周期内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从经办次月起提高单位费率浮动等级:因工伤(含患职业病的)死亡一人或重伤(1-4级)两人的,当前的浮动等级上提高一级;因工伤(含患职业病的)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1-4级)两人以上的,当前的浮动等级上提高两级。

用人单位在工伤预防风险评估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从次月起单位费率浮动等级提高一级,直至整改到位。

用人单位当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周期单位费率浮动等级不得降低: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当期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和从业人员人数的;用人单位不按要求开展工伤预防有关活动,且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或者不及时进行工伤事故备案两次及以上的。

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建设项目参保时,建设项目的费率执行第二档次,项目费率浮动等级执行3级。

用人单位在同一周期内因工伤(含患职业病的)死亡或重伤(一至四级)一人及以上的,从下一工程起项目费率浮动等级提高至5级。

下列情形,不计入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要素计算范围: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书,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死亡或重伤(1-4级)职工人数。

《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下一周期调整时间为2018年7月1日,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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