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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女员工处于“三期”能开除吗?
作者:律小咖 时间:2016-08-25 04:00

李女士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2016年李女士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上班没多久因重感冒提出请假,公司通过核实予以批准。当病假刚结束,李女士又以头疼的问题需要住院为由提出请一个月假,公司要求其交诊断证明和履行请假手续,她不予理睬并一周没有上班。后来,公司偶然发现李女士在朋友圈晒出了自己学车的消息,当派专人到医院探望核实,确认她并未住院。


2016年5月,公司向仍在哺乳期的李女士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在调查案情时了解到,房地产公司有一套完善的请休假制度,即员工请假需使用电脑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批准后再上报主管领导,最终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方可休假。李女士熟知公司规章制度,却未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内部系统向分管领导提出请假申请,在没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没去上班长达一周时间,公司按照管理规定,李女士属于旷工行为,所以辞退了她。


女职工的“三期”指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是女职工因妊娠、生育、抚育婴儿所处的特殊生理时期。处于“三期”的女职工需要用人单位和社会的特别关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那么,是不是女职工只要是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呢?也不完全是这样。


用人单位不可在女职工“三期”期间以女职工不胜任工作等理由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若是女职工依仗自己在“三期”期间,任意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是在“三期”期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仍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小编也提醒大家,做事都要遵守秩序,不可借机任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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