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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事务时涉外律师函应付中文译本吗
作者:佚名 时间:2021-08-15 11:38

《证据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的直接体现。如果当事人不提供中文译本,人民可以拒绝采纳外文书证或资料。外文书证或资料系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但是,其中文译本是否也应办理证明手续则有不同的认识。这里我们就来瞧瞧在处理事务时涉外律师函应付中文译本吗是有如何相关规定的希望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因此,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均需要附中文译本。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涉外律师见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应该包括这个见证人还有委托人的信息,然后是见证的具体的事项,见证的时间地点等等,坚贞的具体的内容,然后因为是涉外律师见证,所以说可能会要求有中文和英文的版本一般情况下,律师都会愿意接这种见证。

对于合同争议或相关经济纠纷案件,既有可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也有可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对诉讼/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是否有强制性要求,是涉外诉讼与涉外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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