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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国内一方取得判决书的当事人将法院判决进行公证之后,如果没有经过认证就直接将该公证书拿到国外使用,国外的相应机构或者人员对公证书上的印章以及公证员的签名产生怀疑,因为他们远在外国不可能知道上面的印章是否是国内相关人员自己找人刻的假章,也不确定公证书上所签的名字是否是我国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这样的公证书不会被国外机构承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这里我们就来看看办理涉外律师函需要公证吗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外国人可以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在我国没有居住地;第二,在中国没有居住地。首先,我们暂时居住,暂时居住或定居我们的国家。这两种情况是不同的,这也决定了外国人在中国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
关于在一案中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应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表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进行诉讼。寄往或委托国外的授权委托书,应由所在国的公证处证明,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馆或领事馆证明,或执行在两地之间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才具有效力。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有些要求外国人去他们居住的公证处,以办理身份和辩护的公证程序。如果他们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表诉讼,他们还需要经过公证程序。有些甚至要求外国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进行公证和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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