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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外律师事务所开设需要什么资质?
作者:佚名 时间:2021-08-10 14:48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1222日)第6条第1款: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这里我们就来看看北京涉外律师事务所开设需要什么资质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所律师从事涉外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此业务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所律师承办涉外法律业务,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外法律合同,及向境内外客户出具的其他外文法律文件,均应按本规程的规定要求承办及审核。

第三条 本所及本所律师承办涉外法律业务,须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及语言能力,应遵守涉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文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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