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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涉外律师事务所开设需要什么条件
作者:佚名 时间:2021-08-08 20:12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那么这里我们就来看看上海涉外律师事务所开设需要什么条件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1.申请条件

①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②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③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2.申报材料:

①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②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③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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