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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罪立案标准如何定义
作者:佚名 时间:2020-06-15 16:37

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安宁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吓的自由。

2、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单个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为是恐吓,即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加害内容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项为限。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将加害内容通知他人即为已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有实现加害的意图。行为人所通知的恶害必须为行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观上,一般人均认为足以造成危害。

那么这里我们就要来讲讲恐吓罪立案标准如何定义希望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生活中有些人会遭到他人的恐吓威胁却找不到救济的方法。在实践中,如果受到口头恐吓,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备案,有些公安人员也会联系当事人进行教育和警告,往往能解决实际问题,起到良好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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