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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案程序是什么样的
作者:佚名 时间:2020-06-10 16:3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整个经过就是:有人冒充检察院,到场长家把要把场长带走。场长妻子报警后跟上去,也被一起带走。二人被头套蒙面,带到私下装修的所谓“审讯室”才取下头套。一番审讯后,要求场长出40万元“摆平”案件。

当亲人被公安、检察机关拘留、逮捕、或者面临法院判刑的时候,大部分人往往都是惶恐无措的,这样的境况,对于他们,往往都是生平第一次,此时,只有理解了一个刑事案件所需经历的全过程,才能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恰当的举措,尽力帮助涉案的亲朋好友。

那么这里我们就来瞧瞧检察院办案程序是什么样的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程序如下:

(一)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二)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公安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先将其羁押在看守所内,检察院择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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