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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欠银行180万会坐牢吗
作者:佚名 时间:2020-05-24 19:52

在企业或者个人投资经营过程中,人们往往会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抵押贷等获得银行放款资金进行投资与经营,由于投资经营存在很多市场风险,而部分企业或个人在申请贷款后,由于各种原因经济窘迫,导致无法及时向银行还清贷款。

那么这里我们就来解读欠银行180万会坐牢吗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据了解,叶某原系单县某农村信用联社信贷员。20073月至5月,在明知借款人李某在信用社不具备贷款资格的情况下,当李某以董某甲、董某乙、武某甲、刘某甲、孙某甲、邵某甲作为借款人向其申请贷款时,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还款能力、贷款资料不作审查,保证人不到场签字,发放贷款六笔,每笔30万元,共计180万元,致使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后该笔贷款被李某归还,2013年底叶某投案自首。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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