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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税种 —— ”消费税”
作者:律小咖 时间:2016-08-30 04:00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开征消费税的意义,在于调节社会的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保证财政收入。根据我国目前流转税改革的框架,把增值税作为普遍调节的税种,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普遍征收。而把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的税种,选择11种消费品既征收消费税,又征收增值税进行双层次调节。消费税的立法主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把消费税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特殊手段。

 

  1、消费税税制模式要点

 

  (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①特殊消费品;

 

   ②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③不能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④为配合产品结构调整需要,在某个特定时期内要加以限制的长线产品等。消费税设置了11个税目,其税率(税额)从3%~45%。

 

  (2)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①境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额的凭证时纳税;

 

   ②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而用于其他方面的则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2、消费税的征收方法

 

  消费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消费税的计税口径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税款。如果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中未扣除或不允许扣除增值税税款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规定应纳税的,在计算纳税时,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其一是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当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无销售价格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其二,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供参照,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进口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成本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5)包装物的计税口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包装物的价格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这项押金就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是,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994年至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都在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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