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强律师为客户起草的《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 小区 号楼 号房租赁给乙方,房屋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乙方三口人在此居住。
第二条 屋内设施
甲方出租的房屋内设施包括:全新美心实木门二个、美心牌塑钢门一个,窗帘、凉衣架、灶台、华帝牌燃气灶吸油烟机、地板砖完好。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开口费已交。水电开通,可正常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乙方租赁期限为 个月,从2015年 月 日起至2016年 月 日止。房屋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网费、取暖费、燃气费、电梯费、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到期前,如乙方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合同。如甲乙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甲方可提前30天发布租房信息,并可带人去看房,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
租金每月 元,乙方按年交纳租金,2015年 月 日前乙方交纳全年的租金 元。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六计算。乙方交纳租金后,甲方给其出具收条。
甲方收房时已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垃圾清理费,预付电费,电卡预付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甲方将上述单据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交纳的押金款待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由甲方退回。
乙方有下列情行出现,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终止合同:
1、乙方在租赁期间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地板砖、实木门等)的损坏;
2、退房时不交回房屋钥匙或少交钥匙;
3、退房时不结清物业费、电费、水费、燃气费等费用;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退房时将有关物品留存房内不予清理的。
第六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经验证后甲方有权复印备存。
乙方使用房屋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传销活动或其它违法活动,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维修或给予赔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如有上述行为,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应维护该房清洁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遵守物业管理公约。
第八条:在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已交费用。
第九条: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不得在房屋内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逾期不搬出租赁房屋的,属违约,应按照每日三百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码: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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