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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租赁服务协议
发表时间:2016-02-26 浏览次数:453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服务同意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用户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

第二条 契约成立

1.本同意书系指申请人在同意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约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

2.本公司有权不同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库存不足或其他或无法按照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

(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相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造成困扰。

第三条 服务范围

本服务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并须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

第四条 租用期间

1.本服务之最低使用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与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归还。

2.本服务一经完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国时,本公司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使用期间,须加计租金。

第五条 租用时间的延长与加计费用

1.申请人若需延长使用期间,须于使用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

2.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话之处置。

第六条 租用期间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

1.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

2.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

第七条 契约之取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

2.若在出国预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_________。

3.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往返运费(_________元)。

4.退机:一律由本公司联络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

第八条 解除契约

1.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1)申请人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

(2)违反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

(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载之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4)申请人之信用状况不良,经本公司判断无法继续履行契约时。

2.若于使用期间中解除契约,本公司将不归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赔偿费用。

第九条 本服务的费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归还日计算,运送期间不计。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权,若手机有延迟归还、损毁、遗失等情形发生时,则进行扣款)。

3.通话费:拨打_________国内每_________秒元,拨打国际电话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时段、地区采均一费率计算。

第十条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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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2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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