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用车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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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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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同意将四吨载重量解放牌汽车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二条 乙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砂石、水泥、砖、木料和预制板用。乙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甲方司机负责。
第三条 乙方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如车辆设备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甲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甲方自负,如果致使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乙方不但不给付甲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甲方每天还要偿付乙方 元违约金。
第四条 租用期定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届满乙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 日前向甲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第五条 租金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第六条 所用燃料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甲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乙方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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