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协议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的租用车辆;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如下:
一、车辆: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 座的车辆,允许载人数为 人(不含司机),超过该人数,司机有权拒载,否则所有责任由甲方负责。
二、费用:共元
三、权利义务:
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大概行程进行报价,如甲方实际用车,超出原计划,需根据新的行程计价,否则乙方司机有权拒载。在用车期间,甲方需负责乙方司机的食、宿(二天以上)问题。
费用()包含、( )不含:所有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
2、 为确保双方权益,甲方在确定用车时(用车前),至少支付给乙方50% 保证金 元,如因甲方原因,取消用车,保证金不予退还(未付保证金个人或单位,确定用车,临时变更,取消或改用车日期,需支付车款50%做误工费)。
单接送用车,甲方预约侯车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否则每小时另支付司机加班费¥100元;乙方司机按预约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迟到不能超过15分钟),否则视乙方违约,扣除¥100元,超过50分钟(非人为造成,如:道路严重堵塞、天灾人祸、车祸等),将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协议租车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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