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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发表时间:2016-04-13 浏览次数:474

 租车时请以各租车公司的合同为准!

  

    出租方: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

    一、租用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用登记表》和《车辆交接单》

    二、租用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用登记表》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用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用车辆于租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用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5.提供车辆应当适用,行驶证、养路费齐全有效。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用合同规定的租用时段拥有所租用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用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抵押金。

    5.自行承担租用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路桥通过费用。

    6.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7.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9.协助出租方在租用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用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 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用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用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用登记表》)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用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用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2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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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合同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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