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概况
甲方将坐落在 室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主要设备 ,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税费的交纳
1、月租金 元,由乙方在 年 月 日交付给甲方;
2、租赁房屋涉及的房屋租赁税等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其出租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甲方如出售房屋,须在一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4、甲方对出租房屋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保障乙方正常使用。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5、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归于甲方;
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对租赁房屋合理使用,尽到善意的保管义务,因乙方过错或过失致租赁物受损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7、如乙方在合同期届满后欲继续使用该房屋,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订立租赁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房屋的,赔偿乙方房屋租金 %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 %,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擅自转租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本合同履行期内,非因甲方原因,租赁物受到其他损害的,乙方应在实际造成的损失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市政建设等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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