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电话:
传真:邮政编码: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并就以下各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并就以下各条
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用途
1、甲方将上海市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及其设施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 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编号: )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 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不得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转租给第三者,不得在房屋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 要求的租赁房屋及设施,设施清单见附件。乙方签订本合同的行为视为对租赁房屋及设施的认可。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续租
1、租赁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乙方优先租赁,但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及确认租金。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法
1、租金为每月 元人民币
2、租金须预付,乙方每个月支付一次,每个支付周期的前十天为付款期。逾期支付的,须按该支付周期租金每日千分之 支付迟延付款滞纳金。
3、甲方是否通知乙方付款,不影响乙方的付款义务。
4、乙方须将租金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开户行: 银行 分行
账号:
第四条:其它费用的承担
1、物业管理费由 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和标准支付。
2、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网络宽带等。
第五条:押金和违约责任
1、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如乙方违约,押金不予返还;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押金。造成对方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不得单方增减租金或改变房屋租赁期限。
3、合同签订后,租赁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维修保养
1、乙方应妥善使用租赁房屋及设施,对房屋及设施尽注意和照顾义务。
2、租赁房屋内的装修及设施,以签订合同时为准,需要维修保养的,乙方应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新增的装修及设备需要修理或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变更原状
1、乙方如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2、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八条:甲方违约
1、甲方将没有处分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2、甲方无故提前终止本合同。
3、甲方提供的租赁房屋不能达到最低限度的租赁目的或安全标准。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非因甲方的重大过失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违约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制度的。
3、由于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甲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4、乙方未及时支付第四条第2款的费用超过二个(含)支付周期的。
第十条: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乙方如遇特殊情况须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甲方,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30日,合同解除,押金不予返还,租金以实际承租日期计算,多退少补。合同解除后的事宜参照第十一条第1款。
2、乙方延迟支付租金的,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处理,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付款的,自催告之日起30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方有通知的义务。合同解除后的事宜参照第十一条第1款。
第十一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1、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日内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全部搬离,乙方须保持房屋及设施的完好,不得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于超过五日乙方留存的物品,任由甲方处置。
2、合同终止时,对于乙方的装修及设施的变动,是继续保留还是恢复原状,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未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惯例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租赁房屋内含以下设施、设备:
一、燃气管道[ ]
二、暖气管道[ ]
三、热水管道[ ]
四、燃气热水器[ ] 型号:
电热水器[ ] 型号:
五、空调[ ] 型号及数量:
六、家具[ ] 型号及数量:
七、电器[ ] 型号及数量:
八、水表字数: 电表字数: 燃气表字数:
九、装修状况:
十、其它设施、设备:
中介方: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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