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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发表时间:2015-12-24 浏览次数:266

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 路 号 小区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路1号 小区地下车库及其中的车位属甲方所有,甲方同意转让、乙方同意受让 号车位(摩托车位)的使用权,双方同意不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车位位置详见附件:地下车位平面图)

二、上述车位的使用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使用权转让款总额为 元(¥ 元)。

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

1、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第一次交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做为定金。

2、余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乙方按以下第 种

方式分期付清:

(1)分 次付清: 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期间,每月 日前支付 元, 年 月 日前付清最后一笔 元。

(2)分 次付清: 年 月日前支付 元, 年 月日前支付 元, 年 月日前支付 元, 年 月日前支付 元。

四、车位交付: 年 月 日乙方持本合同、转让款已付清的收据、身

份证到甲方及小区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缴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五、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过错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车位交付乙方使用,逾期不超过30 日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转让款总额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甲方之日本合同解除),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按转让款总额的2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甲方有权不交付车位,乙方逾期不超过30 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将上述车位转让给他人,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转让款总额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乙方接收至返还上述车位期间的车位使用费。

3、如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乙方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乙方接收至返还上述车位期间的车位使用费;如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双倍返还定金,乙方应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乙方接收至返还上述车位期间的车位使用费。

五、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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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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