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在乙方获悉甲方场地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场地
1.1 场地位置:出租的场地位于山丹县福利水泥厂厂区内。(具体位置:福利水泥厂厂区内,东至福利厂东侧围墙、西至车库、南至6号车库、北至北面围墙)。
1.2 场地面积:场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实际面积待双方测量后确认。
1.3 场地租赁期限:经双方同意,该场地的租赁期限为10年,即2014年 月 日始至2024年 月 日。
1.4 场地现状:场地为空地。
1.4租赁费每年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租赁费按年交纳。第一年租赁费限于 年 月 日前交清,以后每年租赁费必须于第二个续租年的第一个月内交清。
二、合作内容
2.1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出资在租赁的场地上建造混凝土搅拌站,并且乙方保证其建造的混凝土搅拌站及附属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应建筑、消防等标准。因乙方违反相关部门的规定或因建筑本身不规范引发的事件、事故与甲方无关。
2.2厂房建造期为 个月,从乙方进场日起算。超过建造期限,乙方需承担甲方相应的租金损失。
2.3为充分发挥企业利益最大化,乙方保证在其租赁期间只采购甲方生产的水泥用于生产。
2.4福利水泥厂门卫人员工资及过磅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三、甲方义务
3.1因租赁的场地系政府划拨土地,在场地租赁期内如遇政府动、拆迁或收回该土地,甲方有义务提前三个月告知乙方政府动、拆迁、收回土地信息。
3.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水、电供应源。
四、乙方义务
4.1乙方有义务在约定好的建造期内完成搅拌站的建造。
4.2乙方有义务维护该租赁场地四至范围内的建筑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四至范围内的建筑物。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建筑物及围墙倒塌乙方必须负责修缮、维修。
4.3乙方拉运混凝土的车辆及人员安全均有乙方负责管理,责任由乙方承担。
4.4在租赁期内如遇政府动、拆迁或收回该土地,乙方有义务无条件服从,在约定的期限内撤离场地。
4.5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从甲方原有水、电源供应处自行接至搅拌站内,水、电源接送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4.6乙方保证接至搅拌站内的供电、供水费用独立核算,并安装水、电表。用电费用由电力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水费按照商业用水价格由甲方收取。
五、违约责任
5.1 在租赁期内,若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搅拌站及厂房建造成本甲方不予补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租赁场地及四至范围内建筑物设施损坏的,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
5.2在租赁期内,若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需对乙方搅拌站及厂房建造成本折价予以补偿。
5.3 在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一切纠纷甲方均不负责,若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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