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卖人): 刘某某,住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号 身份证号:513029196906334272
乙方(买受人): 唐某某,住大竹县城西乡竹溪村三组 身份证件号码:51302919700625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某某县竹阳镇竹海路东段854---17号6楼1号 ,建筑面积为134.08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5.54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某某县权证竹阳00027169号
;
(三)房屋平面图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走道、楼梯、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玖千捌佰元整;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
乙方在2011 年04 月03 日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该定金条款的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的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
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2011年04月03日,付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二期:在2011年04月10日,付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
第三期: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2011年7月30日交付给乙方时,乙方应将余款叁万玖千捌佰元整付给甲方。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1、甲、乙双方定于2011年7月30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时留下沙发,2个电视、2个空调、3套卧室家具、热水器、冰箱、抽油烟机、燃气灶、餐桌及6个椅子、2个麻将桌子、饮水机、防护栏。以上物品价格已被包含在该房屋价款内人民币贰拾叁万玖千捌佰元整。不另行计价。
2、甲方、乙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承担已交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 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 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 权解除合同,解约时, 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八条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
第九条
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承担 。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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